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章程

2020-06-03 来源:本站原创


(2017年7月26日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2017年9月18日民政部核准)


   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 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是由从事企业体育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
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
第二条 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全国企业力量,弘扬体育精神,积极开展企业体育运动,增强广大职工身体素质,推动全民健身活动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;加强会员、俱乐部以及企业体育从业人员的联系与交流,服务本会会员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会员作用;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企业体育组织的友谊,促进中外体育交流和合作;健全中国企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整合社会资源,激发市场活力,大力发展企业体育事业。


 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
第三条 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
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。


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四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。


第五条 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
  本会的网址:www.cesa.org.cn。


   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
第六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,全面负责企业体育的管理;

  (二)研究制定企业体育发展的方针政策、规划、计划;

  (三)发展本会会员,指导、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;

  (四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类全国性企业体育活动和竞赛;

  (五)负责企业体育技术人才培养和企业体育志愿者培训;

  (六)开展体育理论研究,推进企业体育文化建设;

  (七)开发体育产品和竞赛市场,促进企业体育产业发展;

  (八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组织实施企业体育的评比表彰;

  (九)参与和组织国际组织、国家和地区间的企业体育交流;

  (十)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

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   第三章  会员


第七条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
第八条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  (一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
  (二)从事企业体育和体育企业的单位或组织;

  (三)能够承接、承担和完成本会指定的相关工作;

  (四)在体育、企业或行业有一定影响力。
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 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经3名以上会员介绍;

  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  1.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2.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

  3.企业情况介绍。

  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;

  (五)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(六)推动所辖范围企业体育活动的开展; 

  (七)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。


第十二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通报批评;

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  (四)除名。


第十三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
第十四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 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十六条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
   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
   第一节  会员代表大会

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  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 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 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第十八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 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
 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
第十九条 经理事会或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
 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。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
第二十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(二)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
 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 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 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
   第二节  理事会
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
 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
 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二)具有良好品德,热爱企业体育事业;

  (三)在企业体育相关领域、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;

  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  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
  (六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
  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
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
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 


 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  (二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人。


第二十三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的权利:

 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  (四)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 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 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 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 

 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;

 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 

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 

 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 

 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 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    


第二十八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
第二十九条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
  罢免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
第三十条 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等额选举总票数的2/3或差额选举总票数的1/2。


第三十一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  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  (二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
第三十二条 经主席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
 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   


   第三节 负责人


第三十三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,副主席3-7名,秘书长1名。


 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
第三十四条 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 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
  主席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、秘书长,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
第三十五条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第三十六条 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
  因特殊情况,经主席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
第三十七条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
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
第三十八条 主席履行下列职责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  (四)指导、监督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;

  (五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七)领导理事会的工作。


 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。


第三十九条 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 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(三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四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  (六)拟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各类文件;

  (七)提名所属机构工作人员。


第四十条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
  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
   第四节  监事


第四十一条 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
 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
第四十二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  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 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
第四十三条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
第四十四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  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 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 

  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    


第四十五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
第四十六条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   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
第四十七条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
 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
第四十八条 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
第四十九条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
第五十条 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第五十一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
第五十二条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   第六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
第五十三条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
第五十四条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五十五条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
第五十六条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   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五十七条 本会收入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 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赛事收入。

 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五十八条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 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
第五十九条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
第六十条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六十一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六十二条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六十三条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
第六十四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
第六十五条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
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
第六十六条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   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六十七条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
 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
第六十八条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
第六十九条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   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七十条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
第七十一条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   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七十二条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三条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七十四条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七十五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   第九章 附则


第七十六条 本章程经2017年 7 月 26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
第七十八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